《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摘选)

发布日期:2019-11-27 作者: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 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 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 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内容广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请大家关注并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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