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选)

发布日期:2019-11-27 作者: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 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