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9-11-14 作者: 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开始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办法整合了原“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一了保险缴费时间和待遇标准。为使您能够及时参保和续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我们把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续保缴费时间】
   每年9月至11月期间,是集中交纳下一年度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请您在此期间按规定的标准和交费方式进行交费。

【交费标准】
   个人交费标准为:老人儿童每人每年300元,无业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交费】
   在社保所参保居民,均采用银行扣款方式交纳医疗保险费,每年的9、10月份的24日左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会从您用于交费的银行账户中划账收缴医疗保险费。所以,请您务必于每年9月15日之前足额存入医疗保险费比相应保费多10元。(老人儿童300元,无业520元)在每年集中交费期间,如果未能正常扣款,您的孩子将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集中交费期结束后,医保系统将自动停保减员。

【及时查询交费是否到位】
   按规定,凡按时足额交费的参保人员,才可以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为确保您的孩子每年及时续保,请您务必于每年10月或11月初,到银行查看是否扣款成功了,如果保费没有划走,请及时到社保所查找原因,最迟要在11月20日之前解决交费问题。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人员,次月5日至20日之间,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自助缴费。缴费成功后,第二天即进入红名单,可持卡实时结算。

【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低保”、“困补”待遇的儿童和“重残”儿童属于免交费人员,个人应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完全由政府承担。如果参保人员不再符合免交费条件,又想继续参保时,您需要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并存入相应保费后,及时到社保所办理交费方式变更手续。

【什么情况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交费条件,只要在规定时间和交费方式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就可以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信息变更】
   如果参保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存折账号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后,为保证与医保信息系统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一致,请尽快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或银行账号复印件到社保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请您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持到社保所办理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的手续,变更前请核实医院名称及编码,医院名称不准确的无法变更。
【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应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本人参保地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按规定,参保人患有五个特殊病种(即,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后(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本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去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至日为一个结算期。有效期满后,须按以上要求重新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办理停交费用手续】
   如果参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您需要在集中交费时间之前(即当年的8月31日之前),到社保所办理停止交费手续:
(一)即将上小学(注:入学后在学校参保);
(二)已年满16周岁,不属于“一小”保障范围的;
(三)在单位就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四)个人存档,选择在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五)户口已迁往外地的;
(六)其他符合停保交费的情形的。
   另:参保人死亡的,请家属在报销完药费后,带《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时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
【特别提醒】
   由于在社保所参保均采用银行扣款方式,如果参保的儿童当年9月即将入学,请务必于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前到社保所办理停止减员手续。只有在社保所办理完减员手续,您孩子才能在学校顺利参保。
【特别提示】
   请您重点记住每年交费时间、标准和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的要求及停止交费的办理时间等内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拨打北京市社会保障热线电话“12333”,或上网查询,也可拨打社保所咨询电话:62320897。
   在您办理参保手续时,请尽量填写手机号码,有事需要您到社保所办理时,我们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请您注意查看短信。另外,我们的短信服务为群发方式,您手机上所显示的手机号码为随机号码,请您不要回拨或回复短信。

                                                                                     学院路街道社保所
                                                                                      2019年11月11日


若相关政策和具体业务要求发生变化,以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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